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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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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價值取向;權力制約;權利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價值取向,首先要明確價值取向的含義。

價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體基于自己的價值觀在面對或處理各種矛盾、沖突、關系時所持的基本價值立場、價值態(tài)度以及所表現(xiàn)出來的基本價值傾向。一部法律的價值取向反映的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處理各種法律關系時所持立場。2006年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從立法內(nèi)容上看較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大的變化是賦予了公安機關更多更大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和強制權,這主要體現(xiàn)為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范圍得以擴大,治安處罰的種類增多,增設了治安管理中必要的強制措施等。同時,在權利行使方面規(guī)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加以規(guī)范。這集中體現(xiàn)為處罰權與強制權的運用要符合正當程序,完善了執(zhí)法監(jiān)督、法律責任和權利救濟等制度。

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限制公權,尊重和保障私權。《處罰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diào)整對象是公安機關與受處罰人的關系,立法如何協(xié)調(diào)這種關系便能體現(xiàn)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就治安管理處罰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和剝奪的手段,因此,如何處理公安機關的公權力和治安相對人的權利便是中心問題?!短幜P法》第一條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睋?jù)此《處罰法》在努力尋求公權力與私權利這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既要加強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權和強制權的配置;又要嚴格規(guī)范公安機關公權力的運用。其價值取向不是單一的,而是控制公安機關公權力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統(tǒng)一。

二、權力的賦予與制約

(一)規(guī)定必要的強制措施并予以規(guī)范。公安機關在進行現(xiàn)場治安處置過程中,法律賦予其必要的治安管理強制措施權。如《處罰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處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可以采取收繳、追繳、責令禁止進入特定場所、強行帶離現(xiàn)場等治安管理強制措施。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公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權利。

(二)設計正當?shù)某绦蛑贫?,?guī)范和限制權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短幜P法》共設計了35個條文。其中處罰程序占30%。這符合行政法制建設的發(fā)展趨勢。為了防止因權力使用不當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處罰法》重點對治安處罰程序做了程序正當?shù)闹贫纫?guī)定:1、處罰的回避制度;2、處罰的聽證制度;3、處罰的時效制度;4、處罰的告知制度。

(三)設計處罰救濟制度,有效制約權力。《處罰法》明確提供了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權利救濟途徑:1、可以向公檢及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尋求救濟;2、可以自主選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渠道。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在立法上對權力予以有效地制約是十分必要的。對公安機關權力的制約,是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權利。

三、權利的賦予與保障

權力的制約與權利的保障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價值取向是相輔相成的。對權力的制約最終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賦予并保障公民的權利更是直接的對私權利的保護。這一價值取向貫穿《處罰法》的始終。

(一)完善處罰適用規(guī)定,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精神。如《處罰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可以做出拘留的處罰,但不能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充分體現(xiàn)了保護人權、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二)完善處罰程序規(guī)定,保障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對處罰的程序規(guī)定只有10條?!短幜P法》在原條例的基礎上補充到了35條。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在期限和尊重人權等程序的規(guī)定上更加人性化;二是在搜查和人身檢查等程序的規(guī)定上更加人性化;三是規(guī)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三)擴展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確保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行政權的擴張必然導致公民的某些權利自由受到限制,但同時行政權的擴張必然促使公民權利的總和得到擴充?!短幜P法》從原條例的基礎上擴展到119條,其中規(guī)定治安處罰行為的條款共有54條125項,不僅是篇幅的增加,重要的是應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增加,擴展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范圍。

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行政程序 治安案件 程序正義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會形態(tài)下公共管理權力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規(guī)則來運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種,而法律程序在現(xiàn)代社會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義以外,還被賦予規(guī)范權力正當行使并保護人權的含義,實質(zhì)是一種正當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術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關聯(lián)民眾的利益訴求,是公民面對行政權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權力保障機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內(nèi)涵,需要把握幾點:

    一是程序表現(xiàn)為過程,從程序啟動到結(jié)束。有些長的過程是由若干短的過程所組成,因而一個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處罰程序中包含聽證,聽證本身也是一種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們選擇、啟動某一程序,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標。目標決定人們選擇或預設何種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選擇性。為了達到一定目標,就要選擇或預設一定程序。但是,雖然目標決定選擇,選擇或預設也會影響能否很好達到目標。兩者是相互影響的。當然,不同的目標要選擇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運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標。前者顯示程序的個性和差異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統(tǒng)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觀性。為達到特定目標,就要選擇能最好最快達到目標的程序。這種程序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必須符合要辦事情的客觀規(guī)律。主觀選擇、預設的程度符合客觀要求,這就是科學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內(nèi)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關于程序的具體內(nèi)容有其特別規(guī)定。

    所謂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規(guī)則為法律所規(guī)定時,該項程序就被稱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體享有各自的程序選擇、履行相應的程序義務。如果義務人沒有旅行法定程序義務,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運行結(jié)束后往往產(chǎn)生一個法律實體結(jié)果,因此在法律學上,“程序”一詞往往與“實體”相對稱,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做出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關心的是形成決定的過程,而實體關心的是決定的內(nèi)容。由于私法領域的活動實行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雙方之間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關系,法律一般不對其活動程序做出強制性規(guī)定。而在公權力領域,由于公權力具有強制性,如果濫用極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往往對權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確規(guī)定,以確保權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規(guī)范對象而言,主要是公權力。與現(xiàn)代國家權力被分立為立法行政權和司法權相對應,現(xiàn)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

    對法律程序的劃分,以程序所規(guī)范的權利為標準較為適和。行政程序作為法律程序的一種,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做出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有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離不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行為,因此,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內(nèi)容。行政程序的內(nèi)涵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的運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構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第四,行政程序的運行結(jié)果是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決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從行政程序的種類上看,根據(jù)不同的標準,行政程序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等,本文僅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存在著具體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內(nèi)容上看,該法在程序方面分為處罰程序和監(jiān)督程序。處罰程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去理解,廣義的處罰程序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一切程序。從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決定對相對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即決定程序。本文將從廣義上研究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處罰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傳喚、詢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nèi)容作了規(guī)定,對案件管轄、證據(jù)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規(guī)范。同時第3條還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边@樣的規(guī)定保證了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時應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據(jù)?!吨伟补芾硖幜P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眾多,但其并不是只適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qū)ξ闯赡耆瞬⒉贿m用,本文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處罰程序有:治安調(diào)解;行政管束;傳喚與盤查;檢查;扣押、沒收和收繳;當場處罰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罰款和拘留的執(zhí)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調(diào)解、傳喚與盤查、拘留的執(zhí)行。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程序上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理上所說的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適用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xiàn)法律規(guī)范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適用一般被稱為法的實施。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把法律規(guī)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guī)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本文中的法律適用指的是狹義上的法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對適用的行為對象作了規(guī)定。簡言之,適用的行為對象是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是指要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關于新舊法在調(diào)整行為對象上的差別,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提綱》中明確提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xiàn)在的238種,基本上減輕版的犯罪行為種類。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yǎng),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2條規(guī)定:對不滿14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給予出發(fā),更有利于其成長。但不處罰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xù)危害社會。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又還處在成長中,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采取應當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從輕”是指根據(jù)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nèi),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如依本法對規(guī)定,對結(jié)伙斗毆行為應當給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對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給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皽p輕”是指根據(jù)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nèi)給予治安處罰。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guī)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zhí)行該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兩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適用上述規(guī)定有幾點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對該行為規(guī)定了拘留的處罰,并且從違法行為熱的違法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方面考慮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有對本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下的違法主體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應當執(zhí)行;在本條四種情形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規(guī)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行為人不在追究處罰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guī)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處罰,仍然要執(zhí)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0條也規(guī)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這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適用時的規(guī)定。但是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著不采取措施。根據(jù)《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第3篇

行 政 判 決 書

(2003)郊行初字第14號

原告:蔡五成,男,1978年10月7 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榮校路39號附10號。

被告: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紅旗分局。住所地:本市東干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局長。

委托人:孫富強,男,該局法制室教導員。

委托人:郭保平,男,該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人:趙志民,男,1934年5 月15日出生,漢族,新鄉(xiāng)毛紡廠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第三人趙靳生之父親)。

被告紅旗公安分局辯稱:2001年9 月5 日晚,蔡五成的二姐蔡相紅因吐口水和郭貴月發(fā)生爭吵,蔡五成聽其姐說此事后找到趙靳生家,闖入屋內(nèi)將趙靳生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系輕微傷。我局作出的處罰裁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請法庭依法維持我局的裁決。被告紅旗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⑴行政案件受理立案登記表。⑵告知權利通知書。⑶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⑷傳喚證二份。證據(jù)⑴- ⑷證明被告處罰程序合法。⑸對蔡五成的訊問筆錄二份。⑹對趙靳生的詢問筆錄。⑺對郭貴月的詢問筆錄二份。⑻對趙素英的訪問筆錄。⑼對戚國慶的訪問筆錄。⑽對屈運江的訊問筆錄。證據(jù)⑸- ⑽證明原告蔡五成毆打第三人趙靳生的事實。⑾郭貴月法醫(yī)證明。⑿趙靳生法醫(yī)證明。證據(jù)⑾- ⑿證明郭貴月、趙靳生受傷屬輕微傷。⒀暫扣贓款贓物收據(jù)。證明原告蔡五成交擔保金350 元。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節(jié)錄)。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jié)錄)。證據(jù)⒁- ⒂證明被告作出處罰裁決書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正確。

第三人趙靳生、郭貴月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告蔡五成毆打了第三人,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紅旗區(qū)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xié)調(diào)委員會、紅旗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系證明一份,證明第三人趙靳生系語言聽力殘疾人員。

上述證據(jù)中,被告方提交的證據(jù)⑺、⑽、⑾、⒀未經(jīng)法庭質(zhì)證,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不予采信。

訴訟費30元,實際支出費用118 元,合計148 元由原告蔡五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 斌

審 判 員 趙瑞泉

審 判 員 趙平安

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第4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創(chuàng)建了我國包括工傷保險在內(nèi)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了《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一次規(guī)定有關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范圍較窄。僅限于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者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nóng)業(yè))時,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職工負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勞動部實施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該辦法第八條(九)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第150號)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是違法行為。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至此因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去掉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guī)定職工因發(fā)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置條件——“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這樣的規(guī)定既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無責任補償原則,同時也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前,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的一大進步。

二、當前關于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傷亡是否認定為工傷的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造成職工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豆kU條例》實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實施在后,《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中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時,《道路安全法》還未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能是當時唯一規(guī)范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該法調(diào)整范疇,因此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雖然《道路安全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分離出來,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再將無證駕駛機動車等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列入治安處罰范疇,但《工傷保險條例》將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guī)定為不能認定為工傷時,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包含了無證駕駛車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后,這是《工傷保險條例》未及時進行修改的問題,而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家是持肯定態(tài)度的,依據(jù)是《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也有法官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規(guī)定可以并處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經(jīng)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最高處罰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兩者處罰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適應的,因此認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上限幅度作為衡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律責任要素,勞動行政部門據(jù)此認定不構成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依情況而論,部分認定為工傷,部分不能認定為工傷。有法官建議對該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在無證駕駛機動車問題上,如用人單位明知路程較遠而強行指派,或者忘記攜帶有關證照,以及所持有的駕駛證照超過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從未取得證照且因自身主觀原因而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證車輛的情形則不宜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以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受害人又屬于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機動車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如無排除原因,依法應予認定工傷。

之所以出現(xiàn)以上三種觀點的爭議,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條款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內(nèi),由此對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性質(zhì)應當如何認定產(chǎn)生分歧。三種觀點對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釋,從而得出不同的結(jié)論。筆者認為三種觀點的解釋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第二種觀點,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與之配套的法規(guī)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diào)整范疇,《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類行為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而排除在工傷認定范疇內(nèi)。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后,盡管該違法行為從新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diào)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規(guī)范,但這種調(diào)整并非是對該違法行為性質(zhì)的變更,僅僅是為了法律編撰的系統(tǒng)性

而作的立法技術性調(diào)整,屬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因此,根據(jù)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該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還運用價值平衡理論,認為應當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分情況予以處理。第三種觀點則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認為既然法律已經(jīng)將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歸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調(diào)整,那么該行為就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diào)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確解釋

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條款的解釋應當首先進行文義解釋。只有在文義解釋有歧義的情況下才能尋求其他解釋方法予以解決。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在對“治安管理”的行為內(nèi)涵無歧義的情況下,卻運用倫理解釋中的目的解釋或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平衡原理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解釋,從而得出無證駕駛行為雖然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或因其認定工傷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價值平衡原理,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不應當全部認定為工傷的結(jié)論。顯然這種解釋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法律條文本身文字的含義,這種解釋由于違反了法律解釋的一般原則,其不能自圓其說,難以在邏輯上有說服力。第一種觀點還從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嚴重性角度,第二種觀點則從職工在無證駕駛中的責任角度,為其觀點尋求支撐依據(jù)。其實,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發(fā),以上兩種觀點想從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尋求理論支持,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種觀點直接從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出發(fā),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道路安全法》調(diào)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認為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第三種觀點使用的解釋方法是正確的,但解釋的內(nèi)容卻是不正確的。

首先,應從治安管理學專業(yè)理論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學理論,治安管理是指國家警察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而依法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范圍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戶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單位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也有學者將治安管理的范圍界定在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管理、特種行業(yè)管理、危險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戶政管理和邊防與出入境管理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顯然按照治安管理學中關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無證駕駛行為雖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調(diào)整,但其行為仍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從法律規(guī)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條用兩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本法?!睆囊陨戏梢?guī)定中可以看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又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換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某類治安管理行為進行專門立法的,依照該法處理。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將部分治安管理行為納入其調(diào)整范疇,還存在沒有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diào)整范疇的其他治安管理行為。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為是通過其他法律特別予以規(guī)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仍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與治安管理理論在治安管理行為的范疇界定上并不矛盾?,F(xiàn)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觀點將“治安管理行為”僅界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調(diào)整范疇的認識,顯然是不妥當?shù)摹?/p>

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屬于治安管理范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即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兩個概念屬于種、屬概念,理清兩個概念的關系對于我們正確處理由此引起的工傷認定爭議是有重要意義的。

四、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其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為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第5篇

   一、全體市民要嚴格按照市疫情指揮部通告要求,除參加核酸采樣外,堅持不出戶、不聚集。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積極配合防疫、公安人員,落實入戶采樣、集中隔離、應急管控、現(xiàn)場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

   二、向流調(diào)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diào)查工作,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擾亂核酸采樣點現(xiàn)場秩序,不按“采樣位和等待位保持2米以上距離,排隊人員之間保持1米以上距離”等相關規(guī)定,拒不服從防疫、公安人員現(xiàn)場指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

   四、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市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車輛不上路。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門將對路面車輛和人員進行嚴格檢查,凡拒不執(zhí)行通告要求,違規(guī)上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

   五、各大專院校、超市、便利店、農(nóng)貿(mào)市場、醫(yī)療機構、物流寄遞場所等單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體責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guī)定,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法律責任。